近日,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人民检察院通报一起案件,一村民在自家地里投毒,因毒死他人9只羊,获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结果,“自家地投毒玉米粒致9羊死被判缓刑”登上热搜,引发网友热议。
图片来源:北京时间视频
案件回顾:
据报道,2021年2月,杨某因自家药材地经常被羊群踩踏、啃食,拿出农药浸泡过的玉米粒撒地里。杨某在药材地的东西两侧,各放置了写有“小心有毒”的纸箱片作警示。次日,同村村民张某放羊至该处,9只山羊吃了有毒玉米粒后死亡。
经鉴定,杨某药材地里的玉米粒及死亡山羊胃内容物中均检测出甲拌磷,甲拌磷属于剧毒类有机磷农药。9只山羊的鉴定价值为13940元。案发后,杨某经传唤主动到案供述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23600元并取得谅解。
洪洞法院判决杨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有网友质疑判决不公,认为村民赔偿死羊的损失就行了,被羊糟蹋的作物,又要不要赔钱?也有网友认为一码归一码,养羊的有责任看管好自家的羊,但在地里投毒也有错。
洪洞检查表示,杨某在自家地垄投放有毒玉米粒的初衷虽是为了防止其药材被啃食,维护自己的权益,并且其设置了警示牌,但耕地作为开放的公共空间,这种行为本身就有一定的风险性,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成立不需要出现不特定多数人的中毒或重大公私财产遭受损毁的实际结果,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存在即可。
2022年7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受理了一起涉嫌投放危险物质案件。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为保护自家田地免遭鼠患,将泡了老鼠药的玉米粒撒在自家耕地和垄上灭鼠,村里养殖户家的14只羊误食有毒玉米粒后死亡。呼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张某某的行为属于过失投放危险物质,未发生人员伤亡且财产损失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最终认定张某某不构成犯罪,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检方认定张某某不构成犯罪,是因为张某某投鼠药是为了灭鼠,并不知道附近有人放羊,不是冲着羊去的。而杨某投毒就是因为药材地经常被羊群踩踏、啃食。虽然造成羊被毒死的后果相同,但二人的投毒主观认知不一样。因此在判决上有区别。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付建律师认为,杨某的药材地并非封闭独立的空间,而是公共开放区域,杨某在该地投放的毒药属于毒害性物质,对于家养动物、野生动物等不特定对象都具有威胁性,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风险,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因此受到刑事处罚。虽然杨某是为了保护农田药材,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由于其防卫手段过当,投放危险物质导致他人财产遭受损失,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另外,法院判决杨某有罪,不等于认可放羊者张某的行为合理。张某放羊啃食药材的举动侵犯了杨某的私有财产,但这和杨某投放毒玉米危害公共安全,完全是两码事。因此,当地在通报时特别强调,“维护自己的权益要采取合法的手段”,这和抓住小偷不能用私刑是一个道理。
吕梁一村民用玉米拌农药撒自家地致13只羊死亡。图片来源:吕梁公安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
相同点:都是以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客体要件、犯罪手段是相同的。
区别:
(1)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故意犯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是过失犯罪,二者对危害结果的态度是根本不同的。
(2)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在客观上以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作为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未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不构成犯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只要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投毒行为,不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作犯罪处理。
(3)投放危险物质罪有既遂、未遂之分,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是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未遂。
(4)主体要件责任年龄不同。投放危险物质罪年满14周岁即可构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年满16周岁才负刑事责任。
有人认为对农民处于重刑不公平,自己的地没被啃,啃了有人管,谁愿意用这种手段?
但刑法所保护的,是公共的安全利益,万一有毒的玉米干掉的不是羊,而是珍稀动物或小孩呢?
这种互害局面,不仅在于农牧之争,大城市里也不鲜见,比如异烟肼毒狗,养狗的人不守法在前,受狗骚扰的人投毒泄愤在后。
没有依法处理双方的矛盾,导致公民使用违法手段,求助于私力救济。
这也提醒有关部门,在加强普法宣传的同时,也应该拿出惩戒“投放危险物质罪”那样的刚性力度,来严格处理类似的侵权事件,保障广大农民的私有财产,让他们不至于为了保护农作物而铤而走险,这样才能凸显法律的公平性。
“羊群啃食确实导致杨某的财产权遭受侵犯,杨某可以选择报警,或者在知道侵权人以后保留相关证据,向法院起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付建表示,报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震慑他人故意侵权的行为,可较快解决问题或者缓和邻里矛盾。
此外,现实中,农民可以在农田边界设置篱笆、铁网等障碍物,防止其他动物进入或者野生动物误入农田。还可以安装监控摄像,以便庄稼遭受损失后,保留相关证据,与牲畜管理人进行协调,要求侵权人承担责任。
来源丨极目新闻、红星评论、洪洞检查、知乎(刘京成律师),感谢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付建律师、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陕西泽成律师事务所的宝贵意见。
编辑丨农财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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